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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

来源:中国社区医师 【在线投稿】 栏目:综合新闻 时间:2020-07-08
作者:网站采编
关键词:
摘要: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9〕17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卫发〔2009〕17号

各盟市卫生局、人事局: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人发〔2007〕29号),进一步提高全区城市社区卫生队伍素质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共同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为切实做好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以下简称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方便城市居民就近得到较好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促进社区卫生服务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06〕100号)、《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实施方案(试行)》(内卫发〔2006〕10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等四部门《关于加强自治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内人发〔2007〕2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

(一)支援单位及医师。自治区、盟市及市辖区(市)政府举办的二级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已转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二级医院),蒙中医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学院附属医院、大型厂矿企事业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各类别执业医师。旗县所在地二级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当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支援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驻地方医院,有意开展此项工作的,纳入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年龄在50岁以上的女性、55岁以上的男性医师不作强制性要求。

(二)受援单位。以盟市为单位,所辖区域内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各盟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支援任务。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此项工作,为群众提供廉价、便捷的医疗保健服务,提高全区疾病预防控制水平,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合理分流病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建立和完善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的长效工作机制,提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使用社区卫生资源,接受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首诊负责制、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制度。

三、任务要求

城市医师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的任务是:宣传党的卫生方针政策,协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搞好建设;充分发挥技术特长,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防病治病服务;通过开展培训、讲座、带教、诊疗、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社区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健康教育,普及卫生知识,做好预防保健工作;深入社区家庭,开展上门服务,了解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开展传染病、慢性病的防治工作,并在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中提高自身的政治、业务素质。

四、支援方式

支援单位要为受援单位提供专家出诊、业务指导、人才培养等帮助。

(一)专家出诊。每周确定固定日期,作为城市医师出诊日。年度内,由盟市卫生行政部门统筹安排支援单位派出医师到受援单位出诊,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支援单位出诊人次根据当地受援单位实际数量确定,支援单位必须保证所包全部受援单位每周有一名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出诊,副主任及以上医师全年出诊不少于52次;主治医师在受援单位工作的时间为每周2次,连续工作时间为一年。确保每个社区都能够在不同的时间内,公平享有不同医疗卫生机构专家的诊疗服务。

(二)业务指导。每一个支援单位至少要与3-5家受援单位确立固定的帮扶关系,选派思想作风好、业务水平高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指导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帮助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满足受援单位的会诊要求,努力提高受援单位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三)人才培养。确立固定帮扶关系的支援单位,每年为受援单位举办2-3次专题学术活动,至少免费接收3-5名受援单位的卫生技术或管理人员进修学习。确保及时将适宜技术和知识传授给受援单位。


文章来源:《中国社区医师》 网址: http://www.zgsqyszzs.cn/zonghexinwen/2020/0708/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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